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后,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亲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: 一、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亲率: (一)提升部分高附加值产品、玉米加工产品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亲率。 (二)中止不含硼钢的出口退税。
(三)减少档发的出口退税亲率。 调整出口退税亲率的产品表格闻附件。 二、本通报第一条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,第一条第(三)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继续执行。
提升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亲率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。明确继续执行时间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上标明的出口日期不尽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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